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的处理如下:
1.以到期债权债务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诉宁网提醒您,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诉宁网提醒您,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也是可以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也要相关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