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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催债: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个主体之间必须存在相互负债的情况;

其次,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其对应的财物的种类和品质必须保持一致;

此外,还需要确认这部分债务是否为法律或合同约定中许可进行抵销的债务种类;

最后,即使财物种类、品质有所差异,只要获得双方的认同,仍是可以进行抵销处理的。

依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且相对应的财物种类和品质相同时,其中任一方均有权选择将自身的债务与另一方相应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处理;

但是,若根据债务的特性或者依照当事人间的约定以及法律的明确要求不得进行抵销的话,则应排除在外。

如欲进行抵销主张的一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通知抵达对方后即具备了效力。

抵销处理不得赋予附加条件或者设定期限。

另外,在第五百六十九条中,对于两种不同种类、品质的账款,经由各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者,亦可进行抵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抵销权行使的程序及限制是什么

抵销权行使通常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当事人应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其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然后,抵销权人应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限制方面,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主张抵销。比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通常不能抵销。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该抵销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抵销的数额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总之,抵销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定程序和

限制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抵销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抵销权通常在以下情况可行使:一是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又欠甲8万元借款,此时双方互负同类债务,具备抵销条件。二是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清偿期,另一方不能主张抵销。三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可以抵销。比如,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可相互抵销。但并非所有债务都能抵销,如依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如不作为债务)、按照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等。总之,行使抵销权需符合法定条件,以实现双方债务的平衡和清偿的便捷。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标准,要求双方存在相互负债,且债务对应的财物种类和品质相同。若债务特性、约定或法律禁止抵销,则不适用。抵销需书面通知对方,不得附加条件或设定期限。双方同意的不同种类、品质账款也可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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